2016年河源市接待服务中心招聘人员公告
2016-08-23 | 阅读 1216 | 来源: 事业单位招聘网
摘要: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6年8月10日讯:为做好市接待办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6年8月10日讯:为做好市接待办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经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河源市接待服务中心,为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下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负责市级接待基地(宾馆、酒店)的管理;负责本市各县区接待基地业务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市接待办临时聘请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市接待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

  http://www.heyuan.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60809115526772.jpg

  三、岗位待遇

  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编制,执行国家、省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

  四、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具备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他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得报考。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2016年8月24日—8月2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综合科(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中路20号河源迎宾馆二楼,联系电话:3388927)。

  (三)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考者持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缴交社保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大一寸相片3张,填写并递交《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下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领取准考证。在职人员报考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报名时,报名者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试方式和范围

  1.招聘岗位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笔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不指定考试用书;笔试工作由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3.面试。面试工作由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组织,面试方式采取当场面试当场打分方式进行。

  (三)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的拟聘人数的1:3确定面试对象,考试人数达不到1:3的,按考试人数确定。

  (四)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按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最终成绩。同一岗位考生最终成绩相同,依次按照笔试成绩、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五)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1.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

  2.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面试结束后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3.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最终成绩。

  七、体检和考核要求

  (一)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由市接待办组织到市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

  (二)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由市接待办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一)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拟聘职位空缺的,将按规定在考试成绩合格的同职位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递补,并按规定对递补者进行体检、考察。

  (二)咨询电话:0762-3388927,举报或者投诉电话:0762-3386307。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拟聘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谊由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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